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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2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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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银监分局关于同意设立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昇小微支行、临沂工业大道小微支行的批复
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沂分行:
你行《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沂分行关于设立临沂中昇小微支行的请示》(威商银临发【2015】20号)、《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沂分行关于设立临沂工业大道小微支行的请示》(威商银临发【2015】22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4】160号)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设立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昇小微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工业大道小微支行。营业地址分别为: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中昇大街交汇处环球阳光城写字楼一楼、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前十街交汇处西100米路北。
二、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办理现金业务,现金业务可以依托自助机具办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三、你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山东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小微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向山东银监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小微支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你行要将该小微支行设立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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