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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5 18: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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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延期开工建设的批复
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泉州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延期开工建设的函》(南交投司〔2020〕3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委于2018年4月19日以闽发改网审交通〔2018〕54号文核准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此后业主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截止目前项目初设已获批复(闽泉港〔2018〕183号),其他报建手续也在有序推动当中。因国家用海政策调整,项目目前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故本项目无法在原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鉴于此,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司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开工建设时间延期1年(至2021年4月19日),其他事项仍按闽发改网审交通〔2018〕54号文执行。届时如仍未开工建设,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请你司抓紧推动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开工前相关准备手续,争取尽早开工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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