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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20: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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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h531205652 于 2019-1-24 20:50 编辑
强烈建议以后特别合作区都冠上【专有地名】!之所以出此建议,是出于便于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比如说,要是东莞的凤岗、塘厦、清溪、樟木头、谢岗、黄江统一成立深莞特别合作区,那就是一整块,而凤岗呢,一开始就与平湖、布吉、吉华、南湾、横岗放在一起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更为有利,为了避免以后再次调整,最好是一开始就放在一起,但如果不冠上【专有地名】,就没有办法作此区分!如果冠上【专有地名】,这一问题就解决了,比如塘厦、清溪、樟木头、谢岗、黄江成立【塘厦深莞特别合作区】,凤岗、平湖、布吉、吉华、南湾、横岗成立【平湖深莞特别合作区】,其中【塘厦深莞特别合作区】是仅有东莞的土地,而【平湖深莞特别合作区】是既有东莞的土地又有深圳的土地但分成只涉及凤岗!我发觉我这一“发明”真的运用起来非常灵活,既可以只包含合作方土地,也可以既包含己方土地又包含合作方土地,还可以不包含己方土地但包含几方合作方的土地即打包管理的方式!真的非常灵活运用起来!适宜全国推广!作为行政区划正式调整以前的先期解决方案!此方案不亚于当年党工委管委会模式的横空出世!也是为了在行政区划没有调整以前为了灵活管理的需要!当年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运用于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部灵活管理(比如一个市里面跨区或者一个市里面区的分立),后面乃至什么高新区、开发区等,而特别合作区+【专有地名】+党工委管委会模式是为了解决【跨行政区域】【灵活管理】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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