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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6 0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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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syu 于 2020-5-6 09:23 编辑
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
来源:珠海特区报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黄茅海跨海通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粤发改审批〔2020〕6号)和《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征(收)地补偿委托框架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府令第112号)以及《珠海市人民**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等法律法规,珠海市人民**决定对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涉及珠海段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收回)。现就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发改审批〔2020〕6号,2020年2月5日。
三、征收(收回)土地位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
四、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地类和面积:该项目用地涉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国有农场(华侨农场),起于珠海高栏港高速公路、与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相接,经平沙生态公园,止于黄茅海珠海段水域海堤,面积约为18.3802公顷。(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五、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
按照《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征(收)地补偿委托框架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由甲方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四等地按32万元/亩向乙方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执行。
(二)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华侨农场)的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国土资源部 ***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116号),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规字〔2016〕1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珠海市人民**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执行。
六、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预公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将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八、详细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可到以下单位查询: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高栏港大厦18楼,联系电话:0756-7268272
珠海市平沙镇人民**,地址:珠海市平沙镇**大院,联系电话:0756-7266912
特此公告。
附件: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珠海段)用地红线图
珠海市人民**
2020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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