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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4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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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0日
保定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2018—2020年)
为加快推动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全面建立与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保定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保老龄委发〔2018〕1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8〕9号),结合我市社区和居家养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建设新时代新保定的关键阶段。各级政府将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必将大大促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19万人,占总人口的20.5%(含雄安新区,不含定州),老龄化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老年人口总数位居全省第一,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将持续增加,养老服务面临巨大压力。人口老龄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相伴随,与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相叠加,与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转型相交织。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构成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居家养老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其服务设施的基础条件仍然薄弱,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数量难以满足服务需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功能有待规范;多元主体共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老年消费市场尚未充分形成,以上问题亟需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府托底职能和主导作用,大力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通过大力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机制,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着力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元发展、合力推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领域,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发展。
坚持保障基本、服务为先。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独、空巢和经济困难等老人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不断满足社区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和居家照料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可及。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夯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完善服务内容,为老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提高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统筹城乡均衡、区域协调发展,大力发展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和市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快养老与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创新社会养老服务管理运行机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普遍建立,保障制度基本定型。在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生活环境安全性和便捷性显著改善,适老化改造工程初见成效。“互联网+”充分融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均等化,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1.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建设。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并具备提供实体服务和培训功能要求,完成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建设。到2018年底,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覆盖所有县(市、区)和开发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可与街道服务中心合并建设,也可独立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民〔2012〕65号)要求,在街道完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其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2018年底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80%以上的城市街道。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覆盖100%城市街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在社区或生活小区完成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落实服务的末端网点和服务配送的支援网点。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按照“覆盖对象全面化、数据集成自动化、应用载体大众化、使用渠道多元化、平台运营社会化”的原则,到2020年,完成智能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局)
6.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所有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内设医务室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到2020年,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内设医务室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7.推进居住环境适老化改造。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区住宅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上下楼和出行等方面的需求。同时,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位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建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辖区内空巢、独居、孤寡、困难等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实现普惠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站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根据社区实际需求设立特色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使用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及支持标准与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一)建筑选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要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要求,合法合理用地,并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服务范围辐射尽可能多的老年人;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国家规定,远离高噪声、污染源;应尽量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建设设备。居家养老服务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设备,可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铺设线路,预留接口;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
(三)功能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托老床位,休息室、沐浴室、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休闲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库房。
(四)设备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合理配置设施设备,满足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
六、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及要求
(一)服务功能
1.生活照料。对家里无人照料的空巢、独居、孤寡、困难等老人,提供日间照顾、休息服务。
2.膳食供应。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低偿的就餐、配送餐服务。
3.保健康复。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护理、协助进行康复运动。通过整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源,引导专业医生定期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保健、健康咨询、专业指导等服务。
4.文化娱乐。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爱好,组织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文体教育等活动。
5.其他服务。法律维权、心理慰藉、社会工作等其他符合辖区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服务要求
1.机构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志愿者服务人员。
2.制度建设:建有本辖区老年人花名册和基本情况数据库;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协议书;有被服务老年人档案、服务协议书;有相关工作台帐,并自觉接受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3.日常管理:建立规范的日常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收费价格、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三公开”,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每周菜食谱等内容“上墙”。
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县(市、区)和开发区为单位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使用统一标牌,并设计相对统一的装修风格和外立面颜色,形成居家养老服务品牌效应。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要统筹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精心落实,并分级培训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各地民政、卫计、规划、住建、老龄等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市本级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资金支持。
(二)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各地须制定本级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并对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站)优化管理,按时高效推进。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责任,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计、监察人员、老年人代表等组成的项目监督组,确保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站)工程质量和运行水平,打造阳光廉洁工程。
(三)整合资源,优化服务。要把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与社区公共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效结合,积极合理利用现有设施进行功能提升改造,整合各类资源,盘活相关资金。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动“三社联动”社区服务的开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孵化培育社区专业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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