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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2: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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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保定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征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补偿标准(集体土地)
1.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2.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所需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林地砍伐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征用耕地的粮食作物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按3000元/亩·年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临时占用土地有青苗的,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四)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在与县(市)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的同时,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用地完成后,由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议》要求的, 由当地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此项工作由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监管。未经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能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占地取土协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关于京雄高速公路和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保定段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则》补偿。相关县(市)**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有关地上附着物项目在本标准基础上适当进行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30%;认为有必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也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二)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由产权单位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按有关规定评审后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协议予以实施。
四、房屋征拆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原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由县(市、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三)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厂矿等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失费用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
(四)搬迁费、安置补助费及搬迁奖励由县(市、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本标准未包括的或有异议的补偿项目,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六、在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经核查确需行驶省道以下公路的,施工单位、当地公路管养部门(产权单位)、筹建处和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协议后,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及村村通道路。施工期间造成的道路损坏,待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筹建处监督按照不低于原标准的原则统一安排恢复或补偿。
七、对“三抢”(抢栽、抢建、抢种)行为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高速公路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拆补偿,各县(市)和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沿线地上附着物予以甄别。征拆放线登统之后新增加的,或虽在征拆放线登统之前增加但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经确认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迁移);逾期未拆除(迁移)的,由当地县(市)和开发区组织拆除(迁移)。
八、其它事项
(一)各有关县(市)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细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执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遇有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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