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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4 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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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be 于 2018-3-24 14:16 编辑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试行)
保政发〔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落实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到“十三五”末,全市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比2015年下降22%。
(二)供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明显提升。到“十三五”末全市五年平均供地率由2017年初的51.21%,提高到70%。
(三)强化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控制。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指标,按不低于省国土资源厅等七厅(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的110%控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四项指标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等七厅(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的控制要求。
未进入开发区的非限制和禁止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控制要求。
(四)强化评价指标控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强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包括: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包括: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二、有效盘活建设用地
(一)切实提高供地率。清查核实批而未供土地的基础数据,建立台账,上图入库,分析原因,分类处置。切实做好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土地征收报卷审批、征收补偿、城市规划控规、土地供应等各环节的衔接,注重高效供给和精准供给,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符合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用地。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强化已供土地的动态监管,确保对闲置土地依规按程序处置到位。加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因手续缺失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问题。加大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解决因涉案、抵押和司法查封等原因造成的难以处置到位的问题。对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闲置的,在依法处理完毕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和划拨用地申请,禁止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三)完善“占改征”供地政策。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着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一) 严格“净地”出让和收储制度。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通水、通路、通电、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二)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承租人,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审批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鼓励各地对工业用地采取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
(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对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或约定要求的工业用地,可约定由政府依法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强化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款未缴清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四、严格用地标准控制
(一)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的项目准入。限制用地的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二)强化环保要求。产业项目使用新增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将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要求做为供地的前置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各级环保、国土、住建(规划)部门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55号)要求,对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实施再开发利用的,将其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城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场地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控规调整,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三)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预审、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用地预审阶段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和各项用地标准的,不得供地。
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抓紧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编制专项规划,夯实管理基础,为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报卷提供支撑,为用足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提供依据。
(二)实行过渡期用地政策。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要求,对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兼顾国防、人防、防灾等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建筑的,地下部分出让时不计土地价款。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停车场等经营性项目,符合用地划拨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用地划拨目录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
六、推进各类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工业项目综合监管
(一)落实节约集约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开发区升级、调区、扩区的依据。
(二)对工业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入驻各类开发区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准入、用地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监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工业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验收的复核,没有达到约定指标要求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的,按照项目入区协议的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工业项目未按期开工或改变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使用土地的,应进行收储,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在建项目,可以依法转让给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区企业使用。
对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发改、工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实施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进行复核;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进行复核。
(三)鼓励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1.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但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3.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七、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
(一)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分管国土资源的负责同志要参加项目的联审论证,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改、环保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发规划等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土地收入征收和管理;统计部门负责对节约集约用地与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统计分析;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好用地审批、供应、监管工作。
(二)完善考核督察问责机制。“十三五”末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有序推进年度评价成果更新。市委、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目标考核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将对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三)落实典型示范引领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模范县(市)典型,加大推广力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氛围。
附件: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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