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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ngguo

[互动] 你同意在你的小区用地上建地铁站出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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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2: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难以通过 于 2016-4-12 22:37 编辑
Harmattan 发表于 2016-4-12 22:03
你这样装B累不累啊,根据中X城市工作会议,小区围墙都要逐步打开。我看你到时候怎么装B。


别人说的难道错了么?为什么张嘴就骂人装B?
土地使用权难道不是只有业主才有权决定?未经业主同意在私有土地上修建地铁口本身就是违反物权法的好吗?

小区围墙打开也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不通过业委会表决不讲好补偿条件就拆?你看看会不会出事?一点法制观念都没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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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制建设落后说白了就是因为人口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公权力得不到制约,对别人的权益漠不关心,轮到自己权益受损就哭爹喊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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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2: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azi 于 2016-4-12 22:47 编辑
难以通过 发表于 2016-4-12 22:19
未经允许在小区里修地铁口。
1,私人用地,侵犯物权。法治社会不能光用嘴喊。
2,无逻辑,土地业主自身都 ...


这些话说明你根本没看设计公示。

结合这个案例来说,这个车站西北侧已经有了一个出入口,因为朝向西侧的写字楼,设计者认为不便于小区居民的出行,又画了现在这个有争议的出入口,然而小区围墙是按照道路红线建的,不占用小区现在的用地怎么建,实际上也可以在建成后将小区围墙推进,出入口还是位于围墙之外,人流不直接进入小区。

出入口占用的是小区的绿地,不等于直接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这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还有你认为的设计师为领导服务,说实话地铁公司希望出入口越少越好,沿线单位需要可以自己申请加,二号线几个大站的预留入口是要开发商掏钱的。设计费是不变的,我想少画点图对他们来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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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3: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难以通过 于 2016-4-12 23:28 编辑
jiazi 发表于 2016-4-12 22:37
这些话说明你根本没看设计公示。

结合这个案例来说,这个车站西北侧已经有了一个出入口,因为朝向西 ...


//设计者的“初衷”,是否可以作为行为正当性的依据?
//小区围墙推进,出入口位于围墙之外,难道不是侵占私有财产?
//出入口占用的是小区的绿地,不等于直接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小区绿地属于建筑面积当然是落到每一位业主头上,你说推翻就推翻了?
//我说的是设计单位为领导服务,不是说设计师为领导服务,是不是设计单位没有法务审核没有风控?就算设计单位没有设计单位的甲方该有吧?说白了还不是拿私权不当回事,还不是觉得政府的工程对领导负责即可?
//这种明显有"法律风险"的设计如果真的被审掉重改,还会到头来搞个修改设计取消出口的下场?少画点图当然是好事,那你觉得白画了算什么事?
//沿线单位自己申请添加地铁口的都是商业,我不信你能找出一家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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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3: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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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01: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ps8 于 2016-4-13 04:59 编辑

“Harmattan 发表于 2016-4-12 22:03
你这样装B累不累啊,根据中X城市工作会议,小区围墙都要逐步打开。我看你到时候怎么装B。”


感觉有种话糙理不糙的味道,不过还是要批评用词过于 粗俗,过于暴利,过于赤裸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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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是里面住着兴泰担保还有几位市里面领导,估计小区闹到猴年马月也没人睬
那小区现在环境很差,修地铁吵得要命,我同事现在趁高价已经在卖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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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没有把整个祁门路站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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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1: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止这一个小区在闹,中环城对面的经典华城小区也在闹,地铁口也是修到了小区里面。只不过是山水名城小区里住着不少省市电视台和出版集团的人,所以闹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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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2: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以通过 发表于 2016-4-12 22:28
别人说的难道错了么?为什么张嘴就骂人装B?
土地使用权难道不是只有业主才有权决定?未经业主同意在 ...

你的意思是国W院的会议不合法?读书读傻了,那么点补偿跟地铁站给房子带来的升值哪个高?
带上你的脑子思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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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2: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以通过 发表于 2016-4-12 22:28
别人说的难道错了么?为什么张嘴就骂人装B?
土地使用权难道不是只有业主才有权决定?未经业主同意在 ...

提出小区围墙要打开的人真的叫装逼,到时候物业费统一交给国家是吧?GCD的话也能全信?过几年,换个领导,又是一阵风。
顺便问问你这个理解能力像白痴的人,我之前帖子提的哪个字可以用来装逼?你拿去装吧,走远点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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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5: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azi 于 2016-4-13 15:55 编辑
难以通过 发表于 2016-4-12 2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 ...


《城市规划法》里面有点文字  建议你过来看看  当然法律之间有不融合的地方  你这样的专家  可以继续解释

说句实在话,你是一点正常的思维都没有。多设一个出入口难道是为了拆小区围墙?划了小区几百平方米去卖地?这样看来以后不需要在小区周围建出入口,除非自己申请,否则视为不需要,这样最符合你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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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9: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jiazi 发表于 2016-4-13 15:48
《城市规划法》里面有点文字  建议你过来看看  当然法律之间有不融合的地方  你这样的专家  可以继续解 ...

你所引用的《城市规划法》早在2008年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乡规划法》,并未见相关内容。
说实在话,设出入口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出入口占了业主自家的地,业主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有什么不妥呢?小区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入口占用小区的地,该出入口才能实施啊。既然小区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已经否定了占用自己地来修建出入口的计划,纵然地铁口可能带来很多便利,但是业主又考虑到诸多不利所以不想要,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有什么理由说三道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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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9: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Harmattan 发表于 2016-4-13 12:14
你的意思是国W院的会议不合法?读书读傻了,那么点补偿跟地铁站给房子带来的升值哪个高?
带上你的脑子 ...

这个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是官方承认的,官方也表示文件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必然有一个法治化的过程。
小区业主考量的可能不仅仅是物业升值,还有很多因素,身不在其中,难以掌握全部信息,因此外人不便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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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9: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seanchung 发表于 2016-4-13 19:10
这个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是官方承认的,官方也表示文件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必然有一个法治化的过程。
小 ...

我不是这个小区业主,这些业主也只是呈一时之快而已,到时候围墙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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