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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4 1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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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区域提供的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灵活方便,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冀交城运〔2017〕615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冀交城运〔2017〕6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改善大气污染状况,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市民出行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现阶段不允许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坚持属地管理。市、县两级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三)坚持市场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市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主体责任。
(四)坚持技术创新。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五)坚持多方共治。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加强秩序管理
(一)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顺利通行。
(二)加快非机动车停车点位划定。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非机动车停车点位的划定工作。
(三)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新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鼓励运营企业利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保持区域内干净、整洁。
(四)加强市容秩序管理。城市数字化城管监督员以及城市管理志愿者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按规范停放或者有其它影响市容市貌行车的,将情况上报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由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派遣到当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监督运营企业及时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移放至停放点,共同维护交通和市容秩序。
四、规范业务管理
(一)运营企业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运营企业须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县域经营的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由当地政府确定。
2.运营企业应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比例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的千分之五左右),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3.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全部在省银监部门指定的省一级银行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对运营企业的账户监管由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比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专用账户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资金监测由银监部门负责落实。 银监部门、运营企业和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实行专款专用。专用账户开设及三方共管协议签订工作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用户要求退还押金的,退还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并逐步完善措施,加快实现用户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4.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实施监管、实时监控,日常运行情况定期向金融办报告。如出现大额支取或资金异动变动情况,开户银行要立即按三方共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并通报银监部门和金融办。开户银行不履行协议条款的,由金融办通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依法处理。
5.运营企业应通过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6.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划。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并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已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使用频率,以及注册用户数量、用户押金数额等信息,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交通运输部门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二)车辆性能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车身设计美观,不影响市容。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已投入市场、暂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设备更新并具备该项功能。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允许投放。
(三)服务质量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2.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3.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4.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可购买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
5.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6.运营企业应当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在95%以上;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并做好清洁维护,及时清除车身张贴的违法小广告,维护市容环境。
8.运营企业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包括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9.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或泄露。
(四)市场秩序
1.运营企业应制定投放规划,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2.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4.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
(五)文明使用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不违反规定载人,不擅自加装儿童座椅,自觉增强文明意识,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政府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机制。任务分工为: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准入退出机制。
2.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利用其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和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3.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和自行车停放区设施技术导则,并指导建设。
4.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公安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5.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公众出行需求,研究提出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有序投放,实施总量控制。
6.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监管银行加强专户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7.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8.发改、质监、市场监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9.应急办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0.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对不重视、工作不落实造成损害群众利益、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倒查责任,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季督查制度,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杜绝引发资金风险、金融风险;对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障、报废回收、举报投诉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
(四)加大整改力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银监、人民银行、金融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逐项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继续经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公开通报、限制投放、有序退出。对不配合的运营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出面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文明办及相关新闻媒体要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教育,积极宣传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重要意义,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珍惜自己的骑行信用记录,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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