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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3: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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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组织仲裁庭,受理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专职、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考核和解释等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争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分析、档案保管工作。
(三)负责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区内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药械集中采购等工作。
(五)负责区级统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劳动合同备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特殊工时制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的行政审批。
(七)负责就业促进、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和基层人社平台指导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统筹推动发展农村产业、组织、人才、文化和生态振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农业行业发展管理工作,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责任;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管理责任;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区城乡水务工作,负责河长制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全区供排水管理、水务行政权力事项审批及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及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联合市级水政监察部门开展水政执法巡查工作,负责协调涉及黄河、南水北调、小清河等机构的有关水务管理事务。
(十)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区划地名、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儿童福利、民政基层政权、殡葬管理等民政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残联、慈善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老年大学和养老服务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科学配置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不断推进健康高新建设。
(十四)负责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与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公卫、基本医疗以及中医药健康服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妇幼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六)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节假日战备值班工作,国防工程检查与维护工作,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基层达标建设工作,组织民兵训练工作,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高校直招士官及辖区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军校、国防生的报名、政审工作,兵役登记工作,征兵工作,双拥共建工作,优抚工作,退伍安置工作,涉军信访人员维稳工作,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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